4.卡苦也著放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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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相軟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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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hello you are test 素食十大利益美國丹佛市科羅拉多大學健康科學中心預防醫學教授提姆拜耳指出,水果和蔬菜對所有腸胃癌和抽煙引起的癌症有預防的效果,這點在科學的研究方面已得到充分的證實。 這包括肺癌、結腸癌、胃癌、口腔癌、咽喉癌、食道癌和膀胱癌。最近的一項研究指出,蕃茄和蕃茄醬中所含的類胡蘿蔔素中的蕃茄紅素 ( lycopene )可能預防攝護腺癌。 水果和蔬菜為何能減少致癌的可能性,目前尚不十分清楚。可能是由於它們的成份的關係,像是類胡蘿蔔素,維生素C、E、硒、引朵素、類黃酮、酚和檸檬素。 另外也有證據顯示高纖穀類——像是小麥糠,可以降低致癌比例。多倫多大學的纖維專家大衛詹肯斯說:「纖維對於預防結腸癌極為有效。」 另外,麵食、米飯和其他穀物可以取代動物性食物,特別是紅肉。紅肉可能增高罹患多種癌症的比例。 哈佛醫學院的愛德華吉奧凡奴奇指出:「每週吃五次(或更多)紅肉為主食的男人,其結腸癌罹患率是每月吃紅肉少於一次的男人的四倍。」在他針對五萬名男性的健康研究報告亦指出,酷嗜紅肉者罹患攝護腺癌的比例是一般人的兩倍。除了這份研究之外,其他如明尼蘇達大學的勞倫斯庫西也說:「所有的研究看法均相當一致,那就是紅肉與高結腸癌罹患率或是攝護腺癌罹患率均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但即使是無脂肪的瘦肉也似乎會增加結腸癌的罹患率。威利推測:「這可能是肉在烹調的過程中產生了致癌物質或是肉類中所富含的鐵質或是其他成份所致。」2.預防心臟疾病以蔬果為主的飲食,可以降低心臟疾病的罹患率。過去二十年來,心臟專家都強調要避免飽和脂肪酸及膽固醇,而植物性食品可以下列方式保護心臟:※可溶性纖維——詹肯斯指出:「要降低心臟疾病,必須多吃豆類,豌豆、燕麥和大麥,因為其“黏稠的”可溶性纖維似乎可以幫助降低血中的膽固醇。」 ※葉酸——威利指出:「葉酸可降低心臟疾病罹患率的證據已相當充足,葉酸是一種維生素B,它可以降低血液中的一種有害氨基酸,叫做高半胱氨酸( homocysteine )。」他又指出:「水果和蔬菜正是葉酸的主要來源。」 ※抗氧化劑——越來越多的證據指出低密度脂蛋白LDL(不好的)膽固醇只有在氧化後(與氧結合)才會破壞動脈血管,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研究人員相信抗氧化劑,像是維生素E,可以預防心臟病。而水果和蔬菜中有許多種成份都是抗氧化劑。 ※排擠掉飽和化合物——如果你吃大量的植物性食品,飽和性的動物脂肪就很少有機會來堵塞動脈血管。3.預防中風威利指出:「很多證據都顯示水果和蔬菜對降低中風比率很有幫助。」比如一項長達20年針對832 名中年男性所做的研究報告指出,一天中每多吃三份水果和蔬菜,中風機率就可以多降低百分之二十二。 同樣的,沒有人確知到底是水果和蔬菜中的鈉、鎂、纖維或是其他成份預防了腦部的動脈血管阻塞。4.預防憩室症,便秘高纖穀物-特別是小麥糠,可以幫助預防便秘。像美國每年在瀉藥方面要花費百萬美元,便秘就不能算是小事了。 憩室症也是很普遍,超過50歲的人中有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有此毛病。雖然多數的人沒有什麼症狀,有些人則有出血、便秘、腹瀉、胃脹氣、疼痛或是憩室炎(這是由於在結腸壁形成的小囊,或稱憩室,其發炎所造成的)等症狀。 威利又指出:「我們的研究明確指出,來自水果、蔬菜和糠的纖維具有保護作用。」 一個吃少量纖維的男人(每天少於13克)其罹患憩室症的比例是吃多量纖維男人(每天至少32克)的兩倍。5. 預防疾病富含植物的飲食可以預防下列疾病: ※黃斑退化症——多數葉菜類中均可發現的類胡蘿蔔素——黃體素,可以幫助預防視網膜退化,這種疾病經常造成老人失明。哈佛醫學院的喬亞娜.西登指出:「我們的研究顯示,每週吃二次到四次菠菜或芥藍菜的人其罹患黃斑退化症的比例是每月吃這類食物少於一次的人的一半。」 ※神經管不良症——葉酸補充物可以降低罹患脊柱裂或是其他神經管先天缺損的機率。從食物中來的葉酸(大部份來自水果和蔬菜)可以降低罹患此症的風險。 ※糖尿病——威利指出:「我們發現多吃全穀食物的人較少發生成人糖尿病。」6. 相?安全的食物有些致命性的疾病是經由動物性食物進入人體的。亞特蘭大疾病控制中心的大衛修爾德勒指出:「碎牛肉是大腸桿菌0157:H7 最可能的來源,而禽類帶有沙門桿菌及曲狀桿菌,另外生吃甲殼類動物可以造成尋常弧菌的感染。」任何生食--包括水果及蔬菜,都可能會吃進有害的細菌,修爾德勒指出:「比如最近暴發的沙門桿菌症就是與甜瓜、蕃茄及苜蓿芽有關。但是與食物有關的疾病的最大罪魁禍首還是肉類、海鮮和禽類。」7. 環境詹肯斯指出:「我們的飲食習慣對地球有極大的影響。」西雅圖西北環境觀察中心主任雅蘭杜寧解釋說:「如果吃極少量動物的話,那吃動物並不會對環境有害。但是現代肉類的生產包含了大量的使用——而且經常是誤用——穀物、水、能源及放牧區。」他並舉出下列實例: ※水污染——從畜牧場、養雞場或其他養殖區來的肥料和廢水都會污染水資源。 ※空氣污染——三千萬公噸的沼氣——一種助長全球溫室效應的氣體,便是來自於畜牧場的廢水或堆肥。 ※土壤流失——大約全球穀物產量的百分之四十以及超過全美產量百分之七十的榖物,都喂給了牲畜。我們每生產一磅的肉、蛋和牛奶,畜牧場便會流失約五磅的表土。 ※水資源的消耗——據估計約有半數喂肉牛的穀物和糧草是生長在有灌溉的土地上。大概390加侖的水才能生產一磅的牛肉。 ※能源的使用——用來製造和運送牲畜所需的能源是植物的十倍多。 ※過度放牧——在美國乾旱的西部,約有百分之十的土地已經被牲畜變成沙漠了,不過那種地有些也不太可能作為它用。杜寧強調說:「這就是為什麼我的論點並不在於強調素食主義,而是強調使人們應減低動物產品的消耗量。」8。成本當然,你可以花美金7.99元買一磅上等的肉或其他美食。但是不論是果汁或蕃薯,大多數的植物性食品都更便宜。如果你上館子,你就會發現植物類食物比較便宜:在中國餐館、印度餐館或是大部份的餐廳功能表上,蔬菜通常要比肉類、海鮮或是禽類來得便宜。9。?物的福祉我們所吃的動物在宰殺以前,通常是在不人道的情況下飼養及運送。想到這些就令人覺得很不舒服。10。滋味最應以植物為主食的頭號因素就是它的味美。 美國人最常吃的五大蔬菜是薯條、蕃茄(通常是作為調味品或蕃茄醬)、洋蔥、冰山萵苣和其他馬鈴薯食品。但是如果大多數的美國人減少食用肉類、海鮮或是禽類,那他們本身或他們最喜愛的餐館就不知要用什麼菜來取代了。 針對此點,威利指出:「你必須到一些較有民族色彩的餐廳才能夠享受到有趣的素菜。這些餐廳知道如何做好吃的素菜並非是偶然的事,因為世界各地幾乎所有的傳統菜肴都是以植物為主,所以有極豐富的經驗。」 然而很多義大利餐廳、墨西哥餐廳或是其他一些具有民族色彩的餐廳都已經美國化了,他們的素菜都被大量的肉類或起司取代了,這真是一大遺憾。在亞洲及地中海的美食中,烹調水果及蔬菜是一種藝術。比如說,義大利人並沒有在披薩上放太多的肉或是起司,最近我就在一家傳統的餐廳裏吃了一個沒有起司的薄皮披薩,上面只有新鮮的香菜葉、蕃茄和大蒜,它的味道真是美極了。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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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 hello how what hi 紅鳳菜報導這篇文章是海水格格所報導,因為對健康有益拿來和大家分享!這天午後,去阿姨的菜園光顧,我發現了幾朵橘色的花朵,原來是紅鳳菜的花,常常看到紅鳳菜的植株,也吃過紅鳳菜,但海水還是第一次看到它開的花呢!海水媽在一旁採收波菜和小白菜,我在一旁玩相機and與二隻瓢蟲玩耍。   紅鳳菜炒麻油炒薑絲粉好吃呦^+++^    對了!查資料的時候,發現紅鳳菜是菊科耶,原來我們都在吃菊花的葉子;茼蒿也是菊花的葉子。  與您分享!   祝大家幸福滿滿、快樂多多!                   ◎海水seawater  ○oo。○oo。○oo。○oo。○oo。○oo。〈紅鳳菜〉▲紅鳳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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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you test are your 花蓮素食1.聽畫民宿餐館店家地址 : 花蓮市民國路80巷16號店家電話 : 03-833-81882.秘密餐館 地方小小 座位少少 要事先預約沒有招牌 家庭式ㄉ餐館 一人服務我們稱呼它 "幸福小館"店東老闆 "二姊" 再三交代不要再幫忙介紹  可見.........花蓮市建林街177巷16弄1號 03-8323162幸福是什麼?活得寬心、吃得如意、過得喜悅,如此,幸福就在生活中了。懷著ㄧ顆感恩的心,讓用餐者感到心情舒服、恬靜,哇~~真是最大的幸福喔!!~~ 3.綠色大地 商家電話 038-350028 商家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國路20號4.如來臭豆腐王母娘娘廟旁來花蓮呀!沒有來吃這個花蓮第一素食臭豆腐呀!就算是沒來過花蓮啦!一份現在漲為40元還有米粉羹!  便宜又好吃!老闆每天下午四點賣到十二點!地點在花蓮縣吉安鄉王母娘娘廟旁邊~~~粉好找啦!5.現在隔壁也新開一家素食小吃店名待查6.慈益素食館03-8359929 花蓮縣花蓮市商校街139號 7.美欣素食餐廳03-8325010 花蓮縣花蓮市民國路75號 8.妙禪味素食餐廳 03-8579998 吃到飽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23號9.常春藤素食03-8569069 吃到飽 花蓮縣花蓮市富安路22號1樓 10.國王滷味臺南小吃03-8324897花蓮市民國路139之5號 11.圓緣園素食電  話:(03)8360899地  址:花蓮縣花蓮市民國路42號 12.南庭素食~興聯素食小吃店電  話:(03)8571267地  址:花蓮縣吉安鄉自立路120號 13.如來素食館電  話:(03)8562210地  址: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258號 14.京華素食 吃到飽電  話:(03)8561959地  址:花蓮縣吉安鄉建國路一段278號 新鮮素食有機能量,吃出健康與美味;採用花蓮當地新鮮蔬果,一律採用無蛋素,每日歐風多樣化自助餐料理,並提供外燴、合菜訂桌服務;讓用餐顧客吃得開心與安心,還能加增健康能量。地址:花蓮市建國路一段278號電話:03-8561959營業時間:上午11:30 ~ 14:00 下午17:30 ~ 21:0015.一道健康素食電  話:(03)8580857地  址: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646號16.明園素食坊電  話:(03)8561575地  址:花蓮縣花蓮市富國路67號 17.養心樓素食懷石餐廳 花蓮縣花蓮市莊敬路88號18.長聖園健康素食小館 花蓮縣花蓮市大同街76號2樓19.隨緣居素食 花蓮縣花蓮市福建街471號20.和平素食屋 花蓮縣花蓮市和平路369號21.八方緣素食 花蓮縣花蓮市中原路578號 22.應時來素食麵店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莊敬路151號 23.慈佑素食館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877號 24.老大房美素館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652號 25.如來素食麵包店花蓮縣花蓮市中原路一段135號 26.蓬萊素食館花蓮縣花蓮市綜合市場21號27.蓬萊素食館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142號之2528.人方緣素食 花蓮縣花蓮市中原路578號29.十圓素食花蓮縣花蓮市民國路9號30.合佳香扁食  03-8580985花蓮市富強路13號31.家傳韓式泡菜麵花蓮市自強路598號32.麥式多素食餐花蓮市民國路139-1號(與新港街交叉口)33.淨素素食店花蓮縣花蓮市自強街597號34.吃自在素食麵坊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469號35.素食小吃花蓮市中興路36.草緣齋花蓮市中原路112號37.城市家園03-8352339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國威里大同街30-2號 如果您覺得我的部落格不錯想訂閱的話,請按我訂閱→再按「新增訂閱」即可!訂閱以後,如果本部落格有發表新文章或新照片,隔天就會自動寄一封通知信到您的信箱了!您的訂閱是千千最大的鼓勵,感謝您的訂閱!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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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hot what your are 花蓮鯉魚潭螢火蟲季4-5月還有水舞歡迎您!!! 鯉魚潭是花、東、宜三縣境內最大的內陸湖泊,距花蓮市約18公里,為花蓮縣觀光地標之一,老一輩人稱為『大陂』,阿美族人則稱為巴鬧;鯉魚潭南北最長處約2公里,東西最寬處約1.5公里,面積約為104公頃;鯉魚潭水最深處達15公尺,終年清澈不涸,其水源自潭心湧出,更是鯉魚潭奇妙的地方。 鯉魚潭的由來 在數世紀前的一次大颱風,發生山崩迫使荖溪從今日的池南森林遊樂區改道向南流,而潭北的文蘭溪洪水帶來的砂石也阻擋了鯉魚潭的東北出口,形成今之鯉魚潭;剛形成的鯉魚潭,面積不大,後來原住民開始拓墾開闢水田,引進荖溪之水,尾水流入潭內後,鯉魚潭才慢慢增廣,又在東北面設置水門,成為我們今日所見的鯉魚潭面貌。 鯉魚潭的周圍環境 鯉魚潭的南端有森林遊樂區及露營區,西側山麓為玉山神學院,湖畔有東山魚類繁殖場,東邊為鯉魚山,為花蓮頗具規模的飛行傘活動場,鯉魚潭的名稱因此而來;在鯉魚潭周圍有 4公里長環潭道路,而野餐區沿潭而建,潭畔有出租船隻供人遊湖,設備齊全方便,民眾也可以租乘船艇分快艇、小船和腳踏船體驗不同的樂趣。 鯉魚潭的環潭公路 鯉魚潭的環潭公路以自行車繞行為主,民眾可以租幾輛腳踏車一起將鯉魚潭的湖光山色盡收眼底,路程大約為5公里,環潭公路處處有涼亭可供休息或是泡茶觀景,十分方便;鯉魚潭邊有一處綠地盎然的公園,可親近湖畔垂釣或是散步;環潭公路旁的露營區場地十分遼闊,設施完善,民眾也可以利用露營車、休旅車或是帳篷,來個露天夜宿營區體驗不同的感受。 鯉魚潭風景區 在鯉魚潭風景管理處對面,有一整排的商店、餐廳、快炒店,餐廳的海鮮食材,有些就是來自鯉魚潭,新鮮的美味,招牌的活跳蝦更是當地最受歡迎的菜餚;環潭公路、露營區、野餐區,鯉魚潭風景區如此完備的規劃,就是為了迎接遊客的到來,加上週遭景點的配合,讓花蓮壽豐鄉的觀光事業更上層樓,例如池南森林遊樂區、花蓮海洋公園、花蓮理想大地渡假飯店等,都是民眾在假日時能夠來遊玩的旅遊勝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等著您的造訪。 從每年4月起,進入賞螢火蟲季節,螢火蟲數量眾多,是花蓮縣賞螢火蟲最佳去處,賞螢活動可以持續一個多月。潭北是最早發現螢火蟲活動的地點,接著是潭東和潭南,為了維護螢火蟲繁殖環境,鯉魚潭四周的路燈都已被移走,賞螢最佳時間是在晚間7至9點。     在鯉魚潭踩單車環湖是非常愜意的經驗,環湖四周湖光山色,移步見景,且大部分是平坦路面,上坡路不多,潭東因管制大車進入,騎乘更是自在安全,位在潭北的捷安特單車出租店,提供優質的單車,租費也很便宜,非假日一天才100至150元,假日一小時100 元起。   如果想健行,在潭東和潭南各有2處登山口,可登頂鯉魚山 (海拔601m),往返一趟約40多分鐘。潭南還有處小廟休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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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your hi how test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一條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之護照,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 明文件。護照除持照人得自行填寫之封底內頁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 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三條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護照之 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二次為限。 第四條外交護照包括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國時所持用之通行狀及本條例 第七條所定人員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所持用具有外交性質之 護照。 第五條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 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所持用之通行狀,由外交部部長簽名。 二、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三、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第六條公務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由派遣之中央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核發。 二、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查驗其所屬 國際組織之聘書後核發。   第七條普通護照應向下列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 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 二、 鄰近之駐外館處。 三、 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第八條申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外交公務護照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 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 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三、 無戶籍者,應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免附前款之文件。 四、 第五條第三款或第六條所規定之機關公函或證明文件。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於驗畢後退還。第一 項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第九條向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 張及下列文件: 一、設有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 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三個 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無戶籍者: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 有效之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在國內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喪失國籍證明。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出國許可證及居留證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 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替。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護照,並加註本護 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第十條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及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役齡男子,首次 申請普通護照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先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辦 理: 一、 國軍人員應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 二、 替代役役男應檢附服替代役身分證明。 三、 役齡男子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 子(以下簡稱役男),免予檢附: (一) 退伍令、轉役證明書或因病停役令。 (二) 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三) 禁役證明書。 (四)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 書。 (五)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為免服役之公文。 (六) 補充兵證明書。 (七) 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接近役齡男子,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其 護照申請書,應先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辦理。 國軍人員、替代役 役男、役男之護照末頁,應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未具僑民 身分之有戶籍役男護照末頁,應併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接近 役齡男子之護照末頁,應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第十一條向鄰近之駐外館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 列文件: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身分證件。 三、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四、 駐外館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兼具僑居國國籍之申請人,其僑居國嚴格實施單一國籍制,禁止其 國民申領外國護照者,駐外館處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時,應詳告申請 人其持有我國護照對於申請人在當地權益之影響後,依規定核發護照。 第十二條向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首次申請 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本細則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戶籍謄本。 二、 國民身分證。 三、 戶口名簿。 四、 護照。 五、 國籍證明書。 六、 華僑登記證。 七、 華僑身分證明書。 八、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九、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七款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如係持憑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 會申請核發者,應併提出前項第八款之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同 意,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同意;被收養者,其養父或養母同意。 二、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委託監護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 條之指定監護人同意。 三、 不具備前二款情形之一,經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 之監護人同意。 符合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在該未成年人之護照申請書上附貼身 分證明文件,並以簽名方式表示同意。 第十五條護照之申請,應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代理人並應提示身 分證件及委任證明。 向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護照者,前 項代理人以下列為限: 一、 申請人之親屬。 二、 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 三、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四、 其他經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同意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代理人,應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第三 款規定之旅行業,應持憑規定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及送件簿送件 ,並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旅行業名稱、電話、註冊編號及負責人章 戳;其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他旅行業委託辦理者,應併加蓋該旅行 業之同式章戳。 本人申請護照,在國外得以郵寄方式向鄰近駐外 館處辦理;其以郵寄方式申請者,除親自領取者外,應附回郵或相 當之郵遞費用。 第十六條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第十七條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 居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函或申 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 ,持用普通護照: 一、 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 二、 有特殊理由,須持用我國護照。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 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經許可之申請人,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向領事 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 出國許可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經原 發照機關核准。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護照末頁併加蓋 新字戳記;具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分者,護照末頁併加蓋特字戳 記。 第十八條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文件: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第十九條旅居海外之香港居民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或澳門居民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未曾持有我國護照及其在國外 所生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 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前項申請人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香港或澳門護照或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資格證件正本及影本 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特字戳記。持有 加蓋特字戳記護照,取得僑居國國籍者,得申請註銷該特字戳記。 第二十條居住國外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而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符合第 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前項申請人申請普通護照 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領用大陸地區所發護照之書面說明。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但 其係有戶籍者,核發效期三年之護照,並於護照申請書上註記曾持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第一項之申請人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持有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 護照僑居海外四年以上,已取得僑居國國籍或曾持該護照申獲許可 返國者,得申請註銷該新字戳記。 第二十一條因特殊理由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加持護照者,應由 申請人填具加持護照申請書,連同其特殊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或 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派遣機關同意公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換發時,亦同。 經核准加持之護照,除因公務需要者外, 效期為三年至一年。 第二十二條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 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三年至一年。 因公免費核發 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 男子於年滿十四歲之日起, 至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普通護照者,由主 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給效期五年以下之護照。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所定護照用照片,其規格及標準如下: 一、 應使用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 晰正 面半身彩色照片。 二、 因宗教理由使用戴頭巾之照片,其頭巾不得遮蓋面容。 三、 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但視障者,不在此限。 四、 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第二十四條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男子於役 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 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在其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請換發護照者,其效期最長至申請人屆滿二 十一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 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 驗明其在學證明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第二十五條所持護照未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出境後,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 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 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其為役男者,應於換發之護照末頁 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 一、 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 二、 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未於其後入 國者。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 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發護照之 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六個月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第二十六條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以污損事由申請換發護照或所持護照末頁已 加蓋污損換發戳記,再以其他事由申請換發者,除符合前條得換 發護照規定者,可依該規定核予效期外,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換 發,並將原兵役戳記移入。 第二十七條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國後,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應依原護照 所餘效期補發。但所餘護照效期不足一年,符合第二十五條得換 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換發護照。 第二十八條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如下: 一、 護照號碼。 二、 持照人中文姓名、外文姓名。 三、 外文別名。 四、 國籍。 五、 有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 性別。 七、 出生日期。 八、 出生地。 九、 發照日期及效期截止日期。 十、 發照機關。 十一、 駐外館處核發之普通護照,增列發照地。 十二、 外交及公務護照,增列註記事項。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及第九款之日 期,以公元年代及國曆月、日記載。 第二十九條護照上記載之出生地,申請人應繳驗證件如下: 一、 設有戶籍者,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 料;證件未載有出生地者,申請人應在護照申請書上簽 名;在國外出生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無戶籍者,應繳驗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護照、居留證 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如下: 一、 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 二、 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第三十條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 名,外文別名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第三十一條護照之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為準。無戶 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依下列方式為準: 一、 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從父之姓氏。但母無兄弟,約定其 子女從 母之姓氏者,從其約定。 二、 非婚生子女,從母之姓氏;其經生父認領者,從父之姓氏。 三、 父非中華民國國民,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子女之姓氏 ,依下列方式依序適用: (一) 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之姓氏者,從其約定。 (二) 母為有戶籍國民,戶籍謄本中已有其父之中文姓氏 者,從父之姓氏。 (三) 父之姓氏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者,得以該 姓氏為姓氏。 (四) 父之姓氏不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者,應改 依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定其姓氏。 (五) 父無中文姓氏者,以父之外文姓氏相近之中文譯音 或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者為姓氏。 四、 中文姓名之排列,應姓氏在前,名在後。 第三十二條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一、 護照外文姓名應以英文字母記載,非屬英文字母者,應翻 譯為 英文字母;該非英文字母之姓名,得加簽為外文別名。 二、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 載於 下列文件者,得優先採用: (一) 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二) 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三)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四) 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五)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所核發之證明書。 三、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 語讀 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 民,其外文 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四、 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 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一)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不符者。 (二)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 不同者。 (三) 已有第二款各目之習用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 相符者。 五、 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 不得 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六、 已婚婦女,其外文姓名之加冠夫姓,依其戶籍登記資料為 準。但其戶籍資料未冠夫姓者,亦得申請加冠。 外文別 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 依第一項第四款變更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 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方式辦理。外文 別名以二個為限。 第三十三條持照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或修正者,應 填具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 或駐外館處查驗後辦理。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護照加簽或 修正項目如下: 一、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職稱修正。 二、 外文姓名、外文別名之加簽或修正。 三、 僑居身分加簽。 四、 出生地或出生日期修正。 五、 其他加簽或修正。 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 者,以一次為限。 護照加簽或修正之戳記,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二項第三款僑居身分之認定,依僑務委員會主管之法規辦理。 所持護照經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 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 簽。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 男,於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年滿十六歲 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尚未具僑居加簽資格時,有入出境之情形 者,亦同。 第三十四條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駐外館處人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照:由駐外館處報請主 管機關核辦。 二、 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眷屬申請換發護 照:由原派遣機關視任務之需要,函請主管機關辦理。 三、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及其眷屬申請換發護 照:由所屬國際組織或駐外館處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第三十五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換發普通 護照者,應備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護照。逾效期者,免予檢附。 二、 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 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 普通護照申請書。 三、 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準用前項規定。 持有依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外國國籍前, 申請換發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 普通護照申請書。 三、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並移註原護照末頁之註記。 換發 護照時,應將原護照之相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但原護照內之僑居 身分之加簽,應查驗申請人仍持有效之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後, 始得移簽。 普通護照有新字或特字戳記,經查明在當地合法居 留者,得換發效期三年以下之護照,並移註新字或特字戳記。 前項持照人已註銷或已符合第十九條第四項或第二十條第五項所 定申請註銷新字或特字戳記之規定者,其換發之護照效期,得依 一般規定辦理。 因護照污損不堪使用換發之護照,其末頁應加 蓋污損換發戳記,持照人另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五款或第二項各款規定申請換發者,其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 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 報主管機關核辦。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 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角註銷。第一項申請人如有第十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情形者,於換發護照時,準用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機器可判讀護照資料閱讀區無法以機器判讀。 二、 所載資料或影像有錯誤。 三、 護照封皮、膠膜、內頁、縫線或印刷發生異常現象。 前項護照之瑕疵不可歸責於持照人者,依原護照所餘效期免費換 發護照, 主管機關並得將原護照註銷不予發還。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遺失護照,包括護照滅失之情形。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補發者,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二、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 給或 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第三十九條護照遺失於四十八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機構或 團體申請撤回。 補發之護照效期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查 確有必要,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有前項情形,未依限期申請撤回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 得依該護照所餘效期補發。 二、 護照遺失係因天災、事變造成,經權責機關證明或駐外館 處查明屬實者,所補發之護照效期,得依一般規定辦理。 三、 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 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 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 人護照相關資料後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 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 照機關。 第四十條遺失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當事 人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當事人返國後向領事事務局或其 分支機構申請補發護照,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應另繳驗入國 許可證副本或已辦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 在大陸地區 遺失護照,入境後申請補發者,應先向警察機關取得遺失報案證 明文件,並加附入境證副本。   第四十一條補發之護照,所餘效期在一年以上,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申請換發護照者,除依第 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補發護照或有 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換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並 於護照末頁加蓋換字戳記。 第四十二條 駐外館處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應於當日將機器可 判讀護照之申請資料經網際網路,或將傳統護照之申請書影本經 傳真電話,傳送領事事務局建檔。 領事事務局應將前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 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入出國主管機關。 第四十三條領事事務局為辦理護照核、補、換發作業,得經由電腦連結內政 部取得國籍變更資料、國民身分證補、換發資料,及國防部國軍 人事現員系統之國軍人員資料,經由線上查詢取得入出國主管機 關之旅客入出國查詢系統資料。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 內,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件或約請申請人面談: 一、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文件或與檔存前領護照資料有 相當差異者。 二、 所繳證件之真偽有向發證機關查證之必要者。 三、 申請人對申請事項之說明有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項之 嫌,需 時查證者。 依前項之審查結果有必要者,主管機關得將申請案件移送相關機 關偵查;處理期間得延長至六個月。 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依第 一項規定補件或面談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 費不予退還。 第四十五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不予核發護照者,應由司法或軍法機關 以書面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 不予核發護照之事由、管制期限,通知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不予核發護照者,應由其他行政機關以 書面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限制 事由、法律依據及管制期限,通知主管機關。 前二項之通知, 得以電腦連線傳輸方式為之。第四十六條駐外館處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扣留護照事項時,應先 報經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 第四十七條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 ;其在國外製作,非在當地國使用者,其外文本及中文譯本均應 經駐外館處驗證。但主管機關有樣本足資比對者,不在此限。前 項文書,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 人送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所定之書表、章戳及註記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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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test hot how your 台灣志工第十二屆國際志工亞太區域會議台灣志工爭辦第十二屆國際志工亞太區域會議奏捷 全球最大志工網絡--國際志工協會(IAVE)於12月7日至10日在日本名古屋舉辦第十一屆區域會議,共有來自亞太區十一個國家600位會員參與,台灣代表團一行共30人由台灣志願服務國際交流協會(IAVE Taiwan)策劃下前往參與,此行除有專家學者及國家代表在大會進行報告發表外,最大的使命在爭辦下屆區域會議在台灣高雄舉辦,此次爭辦為國際志工協會有史以來競爭最激烈的一次,台灣在所有代表團成員的努力下,以真誠及實力打動評審團取得最終的勝利。 這次台灣申辦單位由IAVE Taiwan及高雄市志願服務協會合作提案,提案的核心是「志工:讓社會團結一致的生活態度」。在過去的十幾年,亞太地區政治社經狀況快速變遷,也經歷了全球化後的一連串衝擊。過去對「志工」僅限於社福團體或提供長輩打發時間的觀念,需要被改變。志工,是一種生活態度,是全民參與社會的最佳方式;而積極主動的市民參與,就是城市發展的最佳養分。志工的參與,也將為各領域注入新的動力,打開新視野。 在申辦過程中,台灣遇到的勁敵是來自韓國共120人的龐大代表團,由慶南省及昌原市政府官員主導爭辦事宜,來勢洶洶,台灣代表團不敢掉以輕心,於會議第一天即積極展開遊說,與評審團懇切交流及溝通,相較於韓國採用緊迫盯人及強大文宣攻勢,台灣採取的是穩紮穩打的人脈經營,由於IAVE Taiwan在協會中長期貢獻,其秘書長黃淑芬女士也是現任全球董事一員,為台灣打下良好基礎。12月9日在大會邀請下,由雙方進行口頭簡報,由評審團及亞太區會員代表出席見證,在長達一小時精采論述及接受現場答問,你來我往的唇槍舌戰,最後大會評審團作出最後決定,由台灣高雄取得最後主辦權,全場鼓掌不斷,與會來賓紛紛向台灣代表團表達祝賀,代表團成員也上台向全體來賓表達熱忱歡迎2009年到台灣的邀請。 此次台灣代表團有備而來陣容堅強,成員包含台灣8個民間組織、10所大專院校的青年志工代表,另外外交部、內政部、人事行政局、文建會及青輔會皆派員與會,增添這次申辦聲勢,青年代表以手繪的海報向各國宣導,在寒風中在門口分贈傳單,讓所有與會人士留下深刻印象,誠如代表團榮譽團長也是外交部NGO國際事務委員會江國強副主委所言:『台灣代表團展現堅強的意志及專業實力是致勝關鍵,申辦成功不僅是國家的榮耀,也是國民外交的勝利。』會後評審團也透露台灣出線原因,除了過往對於國際志工社會的貢獻有目共睹,一方面由服務書中得知高雄市將於2009年舉辦世界運動會,相信屆時的國際會議條件及志工參與精神都將優於其他城市,也成為高雄獲得青睞的原因之一。 國際志工協會在全球100國擁有龐大會員力量,也是聯合國志工組織(UNV)的長期合作夥伴,在國際居領導地位深具影響力,台灣這次能將國際志工亞太區域會議爭取至台灣主辦,不但為志工界帶來動能,預期也將為台灣及高雄帶來更多的國際注目焦點。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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